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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21年,“五周杀人案”何以唤回正义

2018-04-20 07:46:03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在回答公安人员问话时,被害人周春华称曾看见周继坤、周家华进屋,周继坤捂住其嘴和眼。不过,在后来的历次陈述中,她有时称周继坤进屋捂住她的嘴和眼,有时又说捂住她的嘴和眼的人是周家华。

1997年4月23日,村民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5人被警方作为犯罪嫌疑人逮捕。5名原审被告人表示,案发当晚,均不在案发现场。

原审被告人之一周家华说,“哪能知道这事能弄我身上呢?那天我和周在化一起去拉化肥,之后到南面河里去洗澡。洗过澡,周在化还有几个村民一起到我家看电视。”

原审被告人之一周在春称,白天在帮周继坤母亲干农活,晚上在与周继坤一家吃饭聊天。

原审被告人的法援律师、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静洁后来指责警方侦查粗疏:死亡鉴定书中没有推断周素华的死亡时间,现场勘验没有对现场的血迹及遗留物进行化验。物证、凶器也没有下落。

  什么影响了判决?

随后,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涡阳县原属阜阳市)以周继坤等5人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不过,1998年10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时一致认为5人无罪。

这一说法得到曾参与讨论的成员郑相(化名)证实。“此案证据明显不足,无法证明周继坤5人实施了杀人行为。1998年,一审合议庭讨论和第一次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均认为应当依法宣告5名被告人无罪。”

据周继坤回忆,一审后期,主审法官找他们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时还说,接下来要是无罪释放了,千万不要再找受害人闹事,“当时就感觉,案子查清了,马上能出去了”。

然而,1999年3月,阜阳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5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周家华和周继坤死刑,周在春无期徒刑,周正国和周在化各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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