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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8-04-04 17:11:02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将第三项中的“批准”修改为“备案”。

十四、删去《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资质和”。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监管和服务。”

十五、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批准”修改为“备案”。

十六、删去《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十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十条修改为:“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经海关认定的高级认证企业可以申请免除担保,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十八、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其资格许可和”,删去第三款。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

三、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3日国务院公布)

四、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五、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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