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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8-04-04 17:11:02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新华社北京4月4日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及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

删去第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将其中的“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修改为“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删去其中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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