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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严格规范留置措施 有效开展监察调查

2018-04-02 07:51:12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在留置场所上,浙江用“两条腿”走路,将纪委原“两规点”和公安机关看守所辟出的留置专区作为留置场所。由监察机关统筹安排留置场所,对留置工作负总责;由公安机关执行留置措施,对留置安全工作负责。

“我们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监管工作的专业队伍和专业经验,形成调查与监管分离的架构,建立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着力提升留置执行的公信力,解决‘谁来监督监察机关办案’的难题。”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着眼留置外的手段

留置措施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浙江各级纪委监委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创新,做到不完全依赖留置措施,力争不通过留置就使案件得到突破。

日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区城管局原市容环卫科任加波等3名人员受贿一案。这是滨江区监委成立后办理的第一起未采取留置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2017年6月,滨江区监委收到了一封“滨江区城管局工作人员在与工作职务相关联的公司兼职并收取报酬”的举报信,当即对此开展调查核实。其间,滨江区监委先后开具多份协助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跑遍了杭州所有大银行,经过两个多月的比对和筛选,逐渐从12万多条交易记录中剥离出了任加波和某家总部位于滨江的市政建设公司之间不正常往来的交易记录。滨江区纪委书记、区监委负责人决定,“受贿证据已确实充分,可不留置直接办理。”

改革过程中,谈话、询问、讯问时间得到规范:谈话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并且不得超过当日24时;讯问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并不得超过当日24时;留置期间的讯问一般安排在白天进行,确需在夜间讯问的,不得超过当日24时等。这些规定在保障审查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同时,保护了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非法证据排除案件。

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涉及被调查人财产权益的搜查措施,针对可能出现的夹带、藏私等风险点,审查调查部门统一配备了搜查作业服,规定搜查人员须穿专业搜查服,现场搜查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执行涉案款物专门保管制度,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人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加强监督检查。

下一阶段,浙江将继续以规范使用留置为重点,深化应用各类监察措施,进一步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浙江省纪委监委)

关键词:留置浙江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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