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把依法用好留置措施作为开展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使用条件、审批程序、使用期限,充分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取得较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截至3月4日,全省各级纪委监委共对292名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办结案件中被留置的主要监察对象100%移送起诉。此外,未采取留置措施、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共172人。案均时间为42.5天,比前3年纪委“两规”和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平均用时缩短64.4%。
健全决策执行机制
2017年11月8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台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陈才杰受贿案,被告人陈才杰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这是浙江省监委成立以来的首例留置案。陈才杰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省监委查处的首名省管干部。
对于此案,省纪委监委齐头并进,纪法审查调查同步推进,追查分析近100个银行账户,比对关联涉及20家公司的资金数据,制定张弛有度的谈话策略……2017年3月中旬,刚完成转隶组建便接受指派负责此案的省纪委监委第十二纪检监察室初核基本证实陈才杰的违纪违法问题。
根据已掌握的问题线索,一条条对照留置措施的使用条件,第十二纪检监察室向省监委领导报告请示,初步判断此案符合留置条件,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经省纪委监委集体研究决定并报省委同意,2017年4月2日下午4时,宣布对陈才杰采取留置措施。“这是省监委对省管干部监察立案和监察留置第一案,无先例可循,必须把此案办成‘铁案’,为改革树立信心。”办案人员斗志昂扬。
省纪委监委始终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对涉及省管干部重要、敏感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核时,向省委书记请示汇报;对象是省委委员或下一级党委(党组)“一把手”,报省委书记审批;立案审查调查阶段,所有省管干部的审查调查报告,均报省委书记审批;移送司法机关时,还需经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