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北京:首部停车法规出台 逃费最高罚1000

2018-03-31 08:41:02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停车收费

  未满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停车费

停车收费方面,条例指出,北京市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即p+r停车场和路侧停车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设施提供方可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定价。

条例明确,道路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道路停车收费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并根据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的原则动态调节。

此外,道路停车将实行电子收费。条例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推进电子收费工作时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的设备设施。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电子收费设备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条例明确,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满一个计时单位(北京目前的收费计时单位多为15分钟)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停车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提到,北京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

居住小区业主共有停车泊位收费如需调整,需有半数业主同意。条例第二十九条表述为“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经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由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0万元罚款”。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