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条例明确,居住小区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可以成立停车自治组织,对小区停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对于现在很多区域进行的立体化停车改造,条例规定,符合条件可享受鼓励政策,但要与城市容貌相协调,按照要求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对他人造成影响的应依法予以补偿,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应符合特种设备的规定。
此外,条例规定,非电动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道路停车
可委托停车企业管理但不得转包
条例指出,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总体原则遵循“严格控制和中心城区减量化,优先保障步行、非机动车、公共交通,保障机动车通行”。
条例明确了不得设立道路停车位的情况:服务半径内有停车设施可以提供停车泊位的,一般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具备停车条件的胡同,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条例指出,已经划出停车泊位的,应该根据区域停车设施控制目标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者取消。
条例明确提出,停车人应当在停车泊位或者区域内按照规定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也进一步明确,如果机动车违停,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拖移车辆。
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条例提到,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化停车企业对道路停车进行管理。委托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转包、协议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上天入地”建成26个停车场,医院、学校、老小区齐齐松了口气 今年杭城再添停车泊位56916个 本报记者 余雯雯 通讯员 钱冰冰 本报记者 余雯雯 通讯员 钱冰冰 在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