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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男子虐待亲生女儿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8-03-28 18:41:12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审判现场。董春雨摄

  中国青年网廊坊3月28日电(董春雨李艳霞记者姜文山)3月28日,廊坊市安次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了一起虐待儿童案,被告人张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某在廊坊市安次区南苑小区公交站用双手击打其女儿张红(化名)面部,后将张红推倒并踩踏其腰部。其虐待女儿的过程被群众录制视频上网后,造成恶劣影响。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

  另查,张红2016年1月17日出生,是张某的亲生女儿。2016年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在家中经常对妻子孟某、女儿张红、儿子张强(化名)进行殴打,致使孟某因不堪家庭暴力于2017年9月10日离家出走。

  2017年12月2日22时30分许,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仇庄派出所民警刘某、李某,辅警马某等人,在安次区仇庄乡小刘庄村对被告人张某依法进行口头传唤时,被告人张某对民警刘某、辅警马某等人进行殴打,并将刘某右臂咬伤、右脸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廊坊市安次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根据该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关键词:廊坊男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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