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董春雨 摄
中国青年网廊坊6月12日电(董春雨 李艳霞 王晓羽)一男子在工地食堂内与他人发生争执,只因怒火难消而大打出手。日前,该男子以故意伤害罪被廊坊市安次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7年8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廖某在廊坊市安次区龙河园区西孟村某工地食堂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执,廖某难忍心中怒火,遂对被害人陈某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陈某右侧第9、10肋骨前肋及左侧第9肋骨前肋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查,廖某系福建泰宁人,小学文化,曾在2014年8月6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廖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廖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