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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场监管部门约谈经营网上旅游产品经营者 规范网络经营行为

2018-02-12 14:31:00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广大消费者,春节期间如发现消费侵权行为或发生消费纠纷,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附: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处监测发现的共性问题

1、“堵车、坏车等不可抗力产生的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在《合同法》中对不可抗力的说明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堵车、坏车是可预见并且能够避免的,不能等同于不可抗力,进而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

2、“退费以景点与旅行社的协议价为退费标准”。依据《消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消费者在进入景点前有知晓费用标准的权利,并且在退款时有权利要求旅行社提供相关票据和说明来证明协议价的金额。

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形成阻断的景点、行程,领队有权对行程做出调整变更”。依据《旅游法》“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的,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做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应事先与消费者做出说明,在征得消费者同意之后做出变更调整。

4、“中途退团未产生的门票、所剩团款不退”。《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因此,类似说法的可以定性为霸王条款。

5、“赠送项目不做调换,不退费”。依据《消法》的适用原则,对于赠送的项目,旅行社可放弃收费的权利但不能规避应尽的义务。赠送服务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其他收费服务共同组成完整的旅游行程,应与收费服务项目具有同等地位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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