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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纵火案一审判决书详细阐述四大焦点问题

2018-02-10 07:55:56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2月9日上午9时30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州保姆纵火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莫焕晶被判处死刑。图/视觉中国

莫焕晶因放火罪获死刑!3D全景还原“保姆纵火案”惊魂夜

2月9日9时30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莫焕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受害方林生斌表示,将提起民事诉讼,追责有关责任方。林生斌的代理律师林杰说,莫焕晶未当庭提出上诉。后续民事诉讼的对象、赔偿金额以及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目前仍在商量中。

2月9日,杭州市中院公布莫焕晶涉放火罪、盗窃罪一案判决书。杭州中院称,莫焕晶犯罪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无疑的共计63项证据予以证实。针对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关于莫焕晶放火时间、放火动机和目的、有无放火故意、有无积极施救、物业设施及消防救援能否减轻莫焕晶罪责等意见,判决均予以详细论述及评判。

焦点1

有无积极施救?

报警无实际意义,施救行为不予认定

一审庭审中,莫焕晶的辩护人提出,莫焕晶在起火后报警,并有积极施救行为。对此,杭州中院在判决中并未予以认定。

杭州中院称,经查,在案证据虽然证明莫焕晶放火后有报警行为,但是其报警时距其放火已长达约15分钟,且在其报警6分多钟前,朱小贞及其他群众均已报警,故其报警并无实际价值。

此外,在案证据亦证明,莫焕晶在放火前并未采取任何灭火或控制火势的措施,放火之后也未及时对四名被害人施以援手,其所提在火势蔓延时,曾用榔头敲击玻璃与相应位置玻璃无明显敲击痕迹的情况不符,故莫焕晶及其辩护人所提积极施救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实际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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