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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回应杭州“蓝色钱江”保姆放火案焦点问题

2018-02-09 20:15:56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新华社杭州2月9日电 题:杭州中院回应杭州“蓝色钱江”保姆放火案焦点问题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陈晓波

9日上午,杭州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认定莫焕晶犯放火罪、盗窃罪,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杭州中院表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无疑的共计63项证据予以证实。法庭还对庭审时的争议点如放火动机和目的、有无放火故意、有无积极施救、物业设施及消防救援能否减轻莫焕晶罪责等予以详细论述及评判。

庭审结束后,“新华视点”记者就一些焦点问题采访了杭州中院有关负责人。

是故意杀人,还是想先放火再灭火?

杭州中院负责人介绍,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认为,莫焕晶多次窃取朱小贞家中财物、向朱小贞借钱、放火前又输光了典当款,放火动机是为了毁灭盗窃罪证。这是推测性结论,并无直接证据予以证明。

为证明莫焕晶的放火动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一名身份为保安的证人的自书材料,其提到莫焕晶放火后,从入户大门离开并故意将门关闭。诉讼代理人据此认为,莫焕晶有故意杀人之嫌。但法庭在审理时发现,这名证人的自书材料,与该证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言论不符,与电梯监控视频记录的情况、剪刀形消防楼梯的状况也不符,故认定该材料不实。

关于放火动机,公诉机关指控莫焕晶是想先放火再灭火,从而博取朱小贞的感激以便再次开口借钱。控方主要证据是莫焕晶的供述,并认为该供述与朱小贞尚未发现莫焕晶偷窃行为、朱小贞确曾借钱给莫焕晶、莫焕晶放火前查询火灾怎样燃烧得慢等客观事实相印证。控辩双方的意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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