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服判决 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成都南华北路支行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某支付215469.28元及利息。银行不服该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系吕某银行卡的开户经办机构,其作为某银行的分支机构,其财产隶属于该银行,本身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使其作为诉讼主体承担了民事责任,最终也是由该银行承担。其次,本案系借记卡纠纷,吕某选择基于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起诉原审被告,一审法院并未混淆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即使某银行鹿邑支行存在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也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最终,成都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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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变动未收到通知 应及时查询并取证、挂失
本案一审承办法官罗良华告诉记者,本起银行卡盗刷案的盗刷模式非常新颖,但如果受害者有足够的警惕意识,还是能及时避免损失,“在余额变动后收不到短信提醒时,就应该有所重视。”
罗良华提醒,作为持卡人本身,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当出现异常,应提高警惕,及时查询卡内资金情况,并进行必要取证操作(如立即取现并保留凭证等),挂失银行卡并报警,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吴冰清实习生姚箬君
人在国外,放在国内保险箱中的银行卡竟被盗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随着警方的逐步深入调查,这起盗刷案件竟然还牵出一起贩毒案。 1月28日,康山派出所接到一个奇怪的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