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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经第三方平台被盗刷27万 银行判赔偿21万

2018-02-04 06:10:56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我的身份证一直在我身上,没有丢过。”对于不法分子手中的“身份证”,吕女士至今不知从何而来。

因为短信提醒的电话号码被更改,银行卡的所有交易,吕女士都被蒙在鼓里。2016年11月30日开始的5天里,吕女士自己这张银行卡上,出现了多笔交易,只有一笔转款8000元的交易,是她亲自操作。

事后,吕女士才想起,自己在进行转款操作后,并没有收到手机短信提醒。

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 成功盗走27万余元

经查,盗刷人利用其在鹿邑支行办理的新卡以及更改的验证手机号码,通过电子银行进行的盗刷行为,没有在具体商户处的刷卡行为。“都是先将吕女士卡上的钱,转入第三方交易平台,然而从第三方交易平台,转入到新卡上。”本案一审承办法官罗良华说。

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吕女士从第三方交易平台追回部分转出资金,实际被盗刷走的资金为新卡所支出的277035.83元。目前,公安机关已控制并询问了该案的一名犯罪嫌疑人黄某,其余环节的犯罪嫌疑人尚未控制,该案尚在侦查中。

法院认定 吕女士承担30%责任

对于如何担责?法院认为银行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首先,在本案盗刷过程中,银行未履行严格审查义务,系导致后续盗刷发生的前提原因。

其次,原告对于损失的扩大存在一定过失。同时,考虑到发生盗刷的周期相对较短,而且原告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及时采取了措施并追回了部分资金,使卡内尚余的几十万元资金未被继续盗刷。因此需要结合原告的及时止损行为、主观态度以及过失行为合理确定与过失程度相适应的责任比例。

最后,考虑几个时间节点和金额,对于其中损失的71814元,因吕某不存在过失,故应当由银行全部赔偿。对于扩大的损失205221.83元,法院综合考虑,酌情确定原告自行承担30%责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215469.28元及相应存款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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