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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

2018-01-16 17:30:23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十六、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编出版行政法规的国家正式版本。”

十七、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解释:

“(一)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行政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行政法规依据的。”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可以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行政法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有关行政法规或者行政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行政法规的重要参考。”

二十一、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行政法规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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