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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养老院里摔伤死亡 养老院被判担责二成

2018-01-15 16:25:23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正是根据这个鉴定结论,法院最终判决养老院赔偿老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5万余元,医院赔偿3.7万余元。

朝阳法院法官李瑶瑶告诉记者,老人摔伤和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诉讼中,通常是通过司法鉴定来确认。如果鉴定结果两者间完全没有因果关系,法院是没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如果摔伤在死亡中有一定的参与度,法院会根据参与度酌情判决养老院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案例2

未及时发现老人骨折 养老院被判赔偿

84岁的王老太(化名)被子女送到北京的一家养老院养老,约定的护理等级为不能自理。一天,子女在探望老人时发现她腿部受伤,当天将老人送医救治。病历记载王老太因右小腿疼痛、肿胀,活动受限1天余,诊断为右胫腓骨近端骨折。然而此前养老院并未发现老人骨折。住院3个月后,医院宣布临床死亡。

王老太的子女认为,老人病逝是因养老院照顾不周造成的,遂将养老院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2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养老院方面称,老人原本即患有骨质疏松、右骨陈旧性骨折,轻微外力即极易导致骨折。骨折系老人自身不慎造成,养老院不存在过错。造成老人死亡的原因系心脏骤停,骨折与死亡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王老太为不能自理的级别,按照协议约定养老院应当对其履行看护职责。对于骨折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现王老太已经去世,受伤原因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判定。但是法院指出,王老太受伤后,养老院没有在第一时间通知家属,延误了治疗,导致骨折时间难以判定,存在过错。

在王老太的死亡诊断上记载了11项病因。最终,法院判决养老院赔偿王老太的三个子女经济损失2万元,驳回了他们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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