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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从宽从严执行减刑假释案件:彰显法亦有情

2017-12-21 23:51:21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服刑期间,李某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经心理评估测试不存在潜在危险因素情况下,昆明中院裁定对其假释。

但也有一些案件需要严格执法,从严打击。昆明中院办理的“湄公河惨案”犯罪集团成员之一扎拖波减刑案,该犯参与劫持中国船只,严重危害了湄公河流域的航运秩序和我国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社会危害极大。虽然罪犯扎拖波已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二年,符合减刑的间隔时间,且劳动表现积极,但鉴于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昆明中院对其裁定不予减刑。

云南省高院办理的祁斌集资诈骗减刑案,罪犯祁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任何经营和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的947名中老年人非法集资人民币3483万余元,案发后携款潜逃3年多才被抓获归案。经审理被判处无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赔偿受害人。目前该犯服刑已满二年,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我院审查认为该犯至今未履行退赔赃款的义务,致使947名受害人的巨额款项无法追回,造成了严重后果,开庭审理时不能说明赃款去向。因此,不能认定罪犯祁斌有悔罪表现,对其不予减刑。

昆明中院办理的原怒江州副州长和新民减刑案,和新民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460.214万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28.79万元,涉案金额共计789万余元。该犯被临沧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已追缴违法所得500万元,未追缴289万余元继续追缴。该犯入监后,仅履行了30万元的没收财产刑,尚有289万元违法所得未缴清。此外,该犯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不服从监狱管理,被监狱降为严管级罪犯。该犯报请减刑时,虽然其考核表扬,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定条件,但昆明中院审核后认为,该犯不积极退赃,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对该犯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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