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共享单车押金难退 交通部:将出台配套政策保护消费者

2017-11-24 04:01:12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中消协座谈会:专家建议第三方托管押金

11月22日,中消协召开《电子商务法(二审稿)》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座谈会,十几位专家、律师建言献策。多位专家就共享单车押金难退发表了意见:预付款和押金应第三方托管;建议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凡是消费者押金不属于破产财产,如果被挪用应该优先第一顺位地先还给消费者。

应保障押金预付款安全

这几天共享单车押金难退引起了各界关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朱巍表示,关于押金,消法中有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但这时企业已破产了,这种处罚对企业没有意义。所以,《电子商务法》涉及到企业破产清算的时候,一定意味着消费者押金被企业挪用了,被企业挪用的押金就必须放到财产中清算,是不是可以把清偿消费者排到第一位?朱巍建议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凡是消费者押金不属于破产财产,如果被挪用应该优先还给消费者。

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办公室主任吴景明认为,应该将预付款进行第三方托管。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张严方也认为,对于这个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预收资金进行存管,并确定一个商业银行的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经营者为主营业务发展可申请支取存管资金,消费者要求提供预收资金存管相关信息时经营者不得拒绝。

微商应定为电商经营者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的出现,一些通过微信平台从事商务活动的群体,逐渐发展成为新的行业——微商。而此次公布的《二审稿》并未将微商纳入到电子商务法的监管范畴。

中消协公布的受理投诉情况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远程购物投诉22804件,占销售服务类投诉的53.1%。在远程购物中,以微商为代表的个人网络商家是主要投诉对象之一。“因此,我们建议应该将微商定义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中。”北京市消协秘书长杨晓军说。

网络平台担先赔付责任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谁能够预防风险,谁就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认为,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平台主体应更多地承担责任。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认为,网购有着跨地域、跨时间、跨时空的特点,消费者出现纠纷解决难度大,网络交易平台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比较密切的利益关联。因此要确立网络交易平台承担先行赔付的民事责任。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