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舍:儿童活动场所不得在地下室
在园舍安全要求方面提出,园舍在选址上严禁在污染区、危险区、噪音大的区域或附近,办园点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在建筑的三层及以下,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或其他楼层内,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同时,在房屋手续上,必须具备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可以证明房屋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通过租赁房屋设立学前社区办园点的,房屋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且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不得租用危房等不适合教育活动的场所。
办园点不应使用“幼儿园”的名称命名。在面积方面要每班幼儿活动室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若活动室与睡眠室共用,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幼儿活动室应在一至二层(含二层)。(记者 武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