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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7-10-30 19:00:56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0月30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就《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一直以来,各新闻网站内容管理从业人员为繁荣发展网络新闻信息,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从业人员也面临接受职业培训少、业务能力有待提高等发展难题,不当报道行为时有发生,导致部分网站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信息,污染网络生态,侵害公众利益,广大网民呼吁依法规范网络空间,网站及其从业人员也强烈要求规范职业队伍,提升职业水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广泛调研、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立足解决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本《办法》。

问:《办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作了哪些规定?

答: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地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另外,其他有关部门有相关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

问:《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具体包括哪些人群?

答:《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专门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内容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党务、人事、行政、后勤、经营、工程技术等非直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人员。

问:根据《办法》,从业人员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哪些规范?

答: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恪守新闻职业道德,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按规定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杜绝编发虚假互联网新闻信息。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新闻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工作便利从事广告、发行、赞助、中介等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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