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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2017-10-30 10:40:57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贵阳10月30日消息(记者孟海)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关于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办法、规程),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据介绍,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经审核同意并依法由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制、公司制等组织形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在贵阳综合保税区先行先试。试点期间经工作小组审核同意设立的试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在贵阳综合保税区。

办法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合伙人应以自己名义出资,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

办法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20%以上,余额应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二年内全部到位。

办法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设立时,应当具有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有二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有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关键词:贵州投资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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