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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化央企严控以非公开协议方式交易国有资产

2017-10-25 14:51:55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二)符合中央文化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同一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中央文化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五、以下情形的中央文化企业增资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

(一)财政部批准的增资事项。

1.符合国家层面文化领域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2.符合国家层面文化发展战略需要,因中央文化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中央文化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二)中央文化企业审议决策的增资事项。

1.符合中央文化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中央文化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2.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3.企业原股东增资。

六、财政部下达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性支出,属于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无需进场交易。

七、涉及中央文化企业内部资产转让或文化行业特殊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协议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中央文化企业审核批准。

八、根据文化行业准入要求,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行为进场交易,可以设置与准入要求对应的受让方或投资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所设资格条件应当经本通知第三条中规定的相应机构批准。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九、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明确企业内部国有资产交易管理部门、人员、职责和管理程序,规范档案管理。交易行为完成后,要按规定做好企业章程变更、国有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等管理工作。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开展国有资产交易审议决策事项,应当登录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完成有关工作。

十、2017年12月底前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内部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在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备案。每年1月31日前,中央文化企业将上一年度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报告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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