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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化央企严控以非公开协议方式交易国有资产

2017-10-25 14:51:55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宣传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宣发〔2017〕3号),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推动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结合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符合国家文化发展战略,有利于文化领域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本通知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根据32号令执行。

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行为。企业发生上述经济行为应当在上海和深圳两个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文交所)交易,严格控制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国有资产交易。

三、财政部负责制定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有关制度,依法决定或批准中央文化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和增资行为,监管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监督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内部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进行检查。中央文化企业负责建立内部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决定本企业资产转让行为,以及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和增资行为,监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并定期向财政部和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文交所负责为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提供专业服务,向财政部报告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四、以下情形的中央文化企业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

(一)涉及主业关系国家文化安全、符合国家文化领域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财政部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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