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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如何“立得住、真管用”?

地方立法如何“立得住、真管用”?
2017-10-07 18:16:53 央广网

新华社北京10月7日电 题:地方立法如何“立得住、真管用”?

新华社记者 杨维汉

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出租车和网约车管理等新的社会治理问题日益增多,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难以满足各地实际情况和需要,地方立法就要发挥重要作用。

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目前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在原有31个省区市和49个较大的市基础上,又增加了273个。这么多立法主体如何使地方性法规“立得住、真管用”?地方立法机关努力作答。

引领推动地方发展,填补空白延伸“最后一公里”

“立有效管用之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危朝安对近年广西地方立法深有感触。他说,要找准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改进立法项目确定机制,增强立法选题和具体制度设计的针对性。

广西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决策相衔接,突出地方特色,及时修改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制定禁毒条例等法规,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制定和修改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生态环保法规。

危朝安说:“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我们对地方性法规的关键条款深入研究,做到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在有效管用上做文章。”

黑龙江的良好生态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独特优势。近年来,黑龙江省立法机关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着眼黑土地保护,加强绿色农业立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创制性地提出并设定了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延伸食品安全监管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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