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的说明
——2017年8月2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信春鹰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成立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产生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17年6月上旬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范围内的人员发函并附选举会议成员登记表,征询是否愿意参加选举会议。同时,为了使上述范围内人员周知征询意见及送交登记表的具体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6月11日专门就有关事项发布公告,并在香港、澳门的主要报纸上刊登。7月10日至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香港、澳门设立办公室接收选举会议成员登记表。根据征询意见情况,委员长会议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我就两个名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由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