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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烯碳财报难产收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7-09-09 07:18:41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9日讯 *ST烯碳9月8日晚间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2号)。公告称,公司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辽宁监管局拟决定:对*ST烯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利群等3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刘成文等董监高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ST 烯碳未在 2016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2016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ST烯碳未在2017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ST烯碳因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及时对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进而导致其未及时披露2016 年年度报告和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时任代理董事长王利群、时任经理范志明、时任财务负责人李寿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对*ST 烯碳未及时披露 2016 年年度报告和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张小猛、刘成文、罗阳、戴囡、叶少琴、申屠宝卿、朱宝库、孙家庆作为*ST 烯碳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尚朝伟作为应该履行监事职责的人员,是*ST 烯碳未及时披露 2016 年年度报告和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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