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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私利擅自破坏生态 海南多人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获刑

2017-08-23 19:36:50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海口8月23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罗凤灵)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用地被违法占用的现象多发,部分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惜以身试法,触碰法律“红线”,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致大量农用地被毁坏。近期,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多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扩大采矿范围毁坏近17亩林地 一老板获刑企业亦受罚

2014年,东方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某公司)通过竞拍,获得东方市某村附近花岗岩石矿体的采矿权。2015年2月开始,该公司开始施工采石,庄某在采石过程中,指挥工人到采矿许可证范围外的林地开采,破坏了16.78亩林地的原有地貌,其中公益林面积15.3亩,一般林业用地1.48亩,致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16年6月21日,庄某到森林公安局投案。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东方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庄某作为该公司法人,且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双方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分别判处庄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东方某公司单处罚金6万元。

占用14亩耕地建仓库转租 两男子纷纷获刑

2010年4月,被告人陈某与乐东县黄流镇某村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书”,承包了该村8.61亩土地,准备用于经营砖厂,后因审批手续问题而闲置。被告人谭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陈某商量承包该地块,因该土地面积小,两人合议由陈某出面向邻村承包土地,将两块土地一同承包给谭某经营。2011年4月,陈某与邻村签订了“承包土地还期合同书”,承包该村8.391亩的土地,并于2011年6月将两块土地共17.001亩转包给谭某经营。两人口头约定,陈某以少收取土地租金为条件,入股(占8%的股份)谭某对该地块的经营权。谭某将土地承包后,未经国土部门同意,在该地块上建造仓库和地磅,进行经营并收取租金,后被有关部门查处。经鉴定,涉案地块耕地面积共14.20亩(全部为基本农田),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案发后,被告人谭某、陈某于2016年6月28日到乐东县公安局投案。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谭某、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判处谭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损毁近40亩橡胶林种植香蕉 擅改植株品种也犯法

2015年2月,被告人郭某向乐东县千家镇某村委会张某等人租用土地用于种植香蕉。随后,郭某雇请挖掘机对租用土地擅自进行开垦,铲挖、毁坏地上的橡胶树及天然阔叶混交林,并对土地进行机耕清理。2015年6月左右,郭某雇请工人在开垦的39.3亩土地上全部种植香蕉苗。经勘查,郭某开垦土地规划地类为乔木林地(部分为未成林造林地),规划林种为水源涵养林,现被毁树种为橡胶,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地)。经鉴定,该地块原有植被已遭到严重毁坏,致使其涵养水源功能、保持水土功能等生态效益严重丧失。2016年3月24日晚,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郭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擅自毁林开垦种植香蕉,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9.3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非法占用农用地5亩以上构成犯罪

据海南二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羊茂明介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包括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且造成农用地的原有植被或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行为。犯该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非法占用农用地5亩以上,即构成犯罪。以上案件的当事人因非法占用农用地,且面积超过5亩而获刑罚,这些案件给在农村地区承包用地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敲响了警钟。

生态环境保护事关海南长远发展大局,唯有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锲而不舍地抓生态保护,构建多维法治“屏障”呵护绿水青山,才能更好地建设好美好新海南。因此,严厉打击和预防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刻不容缓。

关键词: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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