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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立法突与围:“侦羁合一”体制病灶何时除

2017-07-09 17:56:38    财经网  参与评论()人

天津财经大学近现代法研究中心主任侯欣一对《财经》记者表示,与《看守所条例》相比,草案在篇幅、内容上确有大的变化,吸收了《刑事诉讼法》相关精神,也将看守所近几年新的司法实践纳入其中。

屡被诟病的看守所人权保障问题,草案作出较大修改,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增加了保障性条款,解决了《看守所条例》多年来与中国法治发展不一致的部分问题。

例如,草案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并弃用原条例中“人犯”一词,将羁押对象统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增加“保障辩护人依法进行诉讼活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等。

草案新增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条款。草案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若向看守所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看守所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给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

侯欣一认为,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是草案中最为关键的积极调整,一旦被羁押人不符合条件,将被提前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律师的会见权也在草案中进行了大幅度修改。《看守所条例》第32条规定,羁押嫌疑人只有在起诉阶段,本人才可以与辩护律师相见。而草案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持相关证据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此外,草案完善对看守所的监督制度,除了检察院的正常法律监督,还要求看守所接受社会监督,一是看守所应当主动公开有关办事程序和监督方式;二是看守所应当聘请执法监督员,建立执法监督员巡查制度;三是看守所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看守所,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

针对草案内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认为,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保障已有明文规定,草案相应去掉了原条例中不合理之处,一些原来期望有所突破的内容,尚未突破。

比如录音录像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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