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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院院士:霾造成的危害可将其定义为气象灾害(4)

2016-12-18 11:08:08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然而,全国人大代表、资深环境法专家、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反对将霾定义为气象灾害。她认为,如果将霾这种以气象变化方式表现的污染定义为气象灾害,那么大气污染的其他形式如酸雨、光化学烟雾等,“几乎所有的环境污染都可以纳入‘自然灾害’的范畴。”

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将气象灾害定义为,“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这些气象灾害的根本驱动因素是大气物理过程。

而霾的形成,人为排放是主因,气象因素是外界辅因,“当前大范围频繁发生的霾,是由于人类生产生活产生大量污染物排放,在静风、逆温等不利气象条件下形成的。静风、逆温是自然现象,但也构不成气象灾害。将霾列入气象灾害,从科学角度来看站不住脚。”北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对《财经》记者说。

工程院院士:霾造成的危害可将其定义为气象灾害

12月16日上午,北京地平线上压着污染物的图片成为“网红”。

按中国工程院院士、环境光学监测领域专家刘文清此前分析,从成因来看,霾的人为因素更体现了环境公害的特点,而气象则表现在其对霾形成演变的影响。霾污染表现为两种主要的形式,一种为短短数小时内颗粒物浓度从低值迅速增长到峰值,即“爆发增长的重污染”过程;另一种为颗粒物浓度稳步累积增长,污染持续多天“持续累积的污染”过程。。单一站点颗粒物短时间迅速增长可能与排放源有关,但区域多站点共同表现为此种形式,则与气象过程密不可分。

“如果没有人类从事的严重污染的行为、没有形成严重的污染结果,任凭任何气象条件的变化,都不可能形成霾。”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对《财经》记者分析,人类排污行为是霾形成的内因,其与气象条件这一外因相结合,才会形成霾,环境污染行为可以防治,气象条件却无法根本改变。因此,他不支持将霾归为气象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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