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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院院士:霾造成的危害可将其定义为气象灾害(1)

2016-12-18 11:08:08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中国工程院院士:霾是气象灾害

近期,关于将霾写入《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引起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关注。中国工程院院士徐祥德认为,霾虽是气象现象,但据其造成的危害已可定义为气象灾害的一种。

气象灾害是由气象因素在特定孕灾环境中作用于承灾体所形成的灾害。气象灾害由气象因素、孕灾环境、承灾体三方面构成。天气现象如风雨、雪霜、雾霾等,它们是灾害的触发因素;孕灾环境主要指经纬度、地形地貌等;承灾体主要指人和人造设施,三者共同作用才构成气象灾害。风雨、雪霜、雾霾等天气现象不能等同于气象灾害本身。

徐祥德认为,《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依据《气象法》和国务院制定出台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气象灾害种类定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造成人身财产、社会功能、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严重事件,是科学合理的。

工程院院士:霾造成的危害可将其定义为气象灾害

徐祥德院士

霾作为一种气象现象、气象灾害,有历史渊源、国际和法律政策的认可。从历史上来看,我国气象文献类书籍都有对霾观测、预报的记载,如解放前中央研究院气象研究所出版的《测候须知》(1929年)、《气象测推》(1947年)等、以及解放后《气象观测暂行规范》(1954年)等专业规范、文献中都对霾的定义和标准等进行了记载。从国际上来看,世界气象组织(WMO)和各国和地区气象机构都将霾列入天气现象。从法律政策上来看,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中大雾、霾等提出明确防御或防止措施。

然而,不少人担心,将霾列入气象灾害是否会出现《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与《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徐祥德认为两者之间既不矛盾、也不冲突。霾的发生发展既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排放污染物的影响,自然因素是内因,人为影响是外因,相互影响、互为作用,人为影响加剧了霾的危害与影响,并形成重污染天气。霾与重污染天气既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也有外在的实质性差别,不能简单地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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