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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3启监督程序 赵玉南诈骗案:漫长的申诉(4)

2016-11-22 00:45:02  中国经济周刊    参与评论()人

双方各执一词。最后,海口市中院认为该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采用。重审一审认定赵玉南合同诈骗罪成立。

2015年,赵玉海再次向海南省高院提出上诉。这一次,由海南省高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028号评估报告印章真伪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同样认为,028号评估报告的印章与海南会计师事务所在工商年检材料上的印章及海口市公安局留存样本均为同一印章形成。

“至此,赵玉南方面委托的评估机构及海南省高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均认为028号评估报告为真,仅海南省检察院出具的11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认定其为假。”于道哲称,11号《文件检验鉴定书》作为被采信的重要证据并非没有瑕疵,该份鉴定书的鉴定人只有两人,且鉴定人始终没有出庭接受质证。

令赵玉南的律师团尤为不解的是,在2007年海南省高院的再审卷宗里,他们始终没有找到海南省检察院的11号《文件检验鉴定书》原件及全套文件资料。“按道理,判决所采纳的新证据,应该进入法院的卷宗。但很奇怪的是,卷宗里居然没有。”于道哲说,“我们曾经去海南省检察院调取检方鉴定的原件,他们一直说找不到。之后,我们又申请海南省高院去调取,法院下了调取函,但检察院说,找不到了。”

专家意见: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另一焦点问题是赵玉南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了资产转移,逃避债务?

海口市中院认定珠建集团公司获得借款7700万元后,绝大部分款项既未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项目,也未用于担保协议约定的项目,并据此认为,赵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主要依据是来自海南海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3)第348号《司法审计报告》和(2004)第171号《司法会计鉴定书》。

赵玉南方在审理中多次质疑这两份报告的鉴定人员无资质、无资格,采用的原始材料不全面,作出的结论断章取义、不客观、不真实。“没有财务账目等原始资料,没有做延伸审计,仅凭银行出具的几张对账单、存款单和支票,就作出了检验鉴定。”

但法院认为,这些问题都不存在,因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赵玉南不甘心。2016年1月,通过辩护方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针对这两份报告专门出具了一份《司法会计鉴定检验意见书》,该鉴定检验意见认为,171号《司法会计鉴定书》没有实施必要的鉴定程序搜集充分的鉴定证据,资金用途的鉴定证明大部分不周密不严谨不恰当,其证据价值不可靠。348号《司法审计报告》有多处明显错误,从实质上违反司法会计鉴定行为规范,严重损害审计报告的证明价值。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司法会计研究中心主任范伟红是这份《司法会计鉴定检验意见书》的鉴定人之一,她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表示,从辩护方提供的委托鉴定的案卷复印材料看,无法证明赵玉南本人以及珠建集团公司存在涉案贷款“挪用、转移资产”事实。

多年来,赵玉南方求助了一切可能的专业力量,包括对关键证据委托权威机构进行多次技术鉴定及前后三次委托邀请高铭暄、张泗汉、康树华、王作富、何秉松、刘明祥、何家弘、孙长永、梅传强等多位国内著名法学家对他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进行专门的研讨和论证。

“专家们出具的多份意见书均一致认为赵玉南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于道哲称,法学家们的主要依据是028号评估报告足以证明赵玉南并不存在隐瞒百万庄别墅预售的真相,而即使已经预售,但别墅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在扣除预收款后,仍可以对外合法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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