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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以抢救48小时作为界定工伤的标准需调整(3)

2016-10-10 10:21:28  政府网站    参与评论()人

人社部特别说明,虽然家属和医院的人道诉求是正当的,但工伤认定的判断不能突破法律、法规规定。

姜颖认为,从立法思路和方式上看,仅以48小时作为是否视同工伤的界定标准,未免过于形式化和简单化,而未将突发疾病与工作原因这一工伤本质结合起来,做实质方面的判断。事实上,仅以48小时作为标准,缺乏实质方面的判断标准,难以得到职工和家属的认同,也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议。

“因此,仅以形式为标准是不够的,即便将48小时再延长至72小时甚至96小时,仍然会继续存在争议。”姜颖说,“解决这一问题,应从工伤实质上认识,即要看突发疾病是否与工作相关,这是由工伤的本质和核心决定的,也是视同工伤的基础和依据。”

黄乐平表示,在目前法律实施过程中,“48小时”是一个刚性规定,“目前还没有特别好的解决办法”。

黄乐平建议,从目前立法的趋势来看,对于这条规定,未来应该从“是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这一角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姜颖的建议则是,我国应及时调整和修改突发疾病死亡的认定标准,在现有形式标准基础上,增加实质认定标准,对于超过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或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之外突发疾病死亡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死亡与工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同时,实质标准也将赋予工伤认定机构和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弹性地判断,认定结果也能够更趋于理性。

“未来期待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和实践,最好是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着手,放弃48小时的形式标准,只要证明劳动者的死亡与工作有密切关系,就应当视同工伤。”姜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张军在中国劳动保障蓝皮书中的政策建议是:制定“突发疾病死亡”条款的配套政策,提高可操作性,减少认定差异化结果。比如细化“突发疾病死亡”条款,减少执行中的争议;完善“48小时”规定,增加可操作性;在“突发疾病死亡”条款的认定中考虑“工作原因”因素。

此外,鉴于是否工伤之间的待遇差别悬殊,张军建议,建立“突发疾病死亡”梯级待遇标准,避免待遇悬殊造成的逆选择为解决“突发疾病死亡”条款引起的“不死不算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待遇体系,增加“突发疾病死亡”情形经抢救脱离危险后的伤残评级及待遇保障。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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