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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以抢救48小时作为界定工伤的标准需调整(1)

2016-10-10 10:21:28  政府网站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人数连年上升抢救超48小时不认定工伤引争议专家认为 “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标准亟需调整

仅以抢救48小时作为是否视同工伤的界定标准,未免过于形式化和简单化,而未将突发疾病与工作原因这一工伤本质结合起来,做实质方面的判断。

解决这一问题,应从工伤实质上认识,即要看突发疾病是否与工作相关,这是由工伤的本质和核心决定的,也是视同工伤的基础和依据

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正在成为夺去劳动者生命的重要“杀手”。

2011年至2014年,我国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人数占工亡总人数3成左右,且每年有小幅上涨。近日,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和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中国劳动保障发展报告(2016)》(中国劳动保障蓝皮书)总结出以上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享受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不过,劳动者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并不都被认定为工伤,进而难以获得高额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实践中,该条款的执行经常引发争议和诉讼。业内专家认为,亟需制定“突发疾病死亡”条款的配套政策,或者对该条款进行修订,减少执行中的争议。

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人数上升

在广东省深圳市一家制鞋厂工作的童先生对此深有体会。

童先生与妻子程女士同在一家制鞋厂工作。2015年12月29日8时25分左右,程女士突然晕倒在车间里,后被送往深圳龙岗中心医院抢救。

据抢救经过记载,程女士在深圳龙岗中心医院入院时,上了呼吸机,还进行了手术。术后,程女士意识依旧是深度昏迷,病情不可逆发展。医生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危重性,程女士随时可能死亡。

12月30日,院方告知家属,程女士已基本脑死亡,没有抢救价值。但童先生仍坚持要求医生尽一切力量继续抢救。直至12月31日13时35分,程女士被宣布抢救失败临床死亡。

程女士是在工作时间在车间突发疾病身亡的,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制鞋厂为程女士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深圳市人社局作出不予以工伤认定的回复。深圳市人社局认为,程女士在车间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认定程女士不属于或不能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童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妻子明明是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倒地,只因心有不甘才坚持要求医生继续用药,导致宣告死亡时间超过了48小时,就无法为妻子认定工伤。

接着,童先生将深圳市人社局诉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要求深圳市人社局重新对程女士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

深圳市人社局辩称,2015年12月29日8时25分左右,程女士在工作时突然晕倒,深圳龙岗中心医院于12月31日13时35分宣布死亡,整个过程已经超过48小时。

今年9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童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距离突发疾病已超过48小时,不能认定视同工伤。

像程女士一样,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劳动者不在少数。

中国劳动保障蓝皮书中披露的数字显示:从全国的情况看,2011年突发疾病死亡的人数为5750人,2012年为6295人,2013年为7182人,2014年为7344人;与同期的工亡人数相比,占比分别为27.9%、28.2%、31.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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