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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赦免腐败必然带来巨大风险 不具可行性(2)

2016-08-29 07:39:55  国际在线    参与评论()人

“赦免腐败”缺乏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根据现有的法律制度,腐败分子与其他犯罪分子一样有很多机会获得宽宥,完全没有必要赦免。

一是刑事追诉时效给了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同样适用于腐败犯罪。只要不存在追诉期限的延长、中断和又犯罪的,都不得再追诉。二是自首和立功给了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机会。三是缓刑给了暂缓执行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机会。四是减刑和假释减少了实际执行刑罚的机会。五是党内法规对党员违纪行为也给了改过机会。目前纪律处分的很多规定都仿效法律制定的,纪律规定中有很多类似刑法的规定。只要腐败分子符合这些规定,在纪律处分中也很可能会被宽恕。六是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给犯罪人明确具体的认罪自新机会。如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具体规定了一些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赦免腐败”具有严重危害性。“赦免腐败”将改变党的性质,制造重大的政治危机。党的使命包含反腐败的内容,因而决不允许党内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赦免腐败分子,将会动摇党和政府的合法基础,影响党同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最终丧失反腐败的机会。

“赦免腐败”破坏法治平等原则,引发巨大的道德危机。腐败行为深深刺痛公众的神经,在腐败被人人喊打的舆论环境下,赦免腐败分子无法得到社会伦理道德的支持,而是违背了大多数人的道理价值观。对腐败分子“法外开恩”将会让依法治国梦想变得支离破碎,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标准也会变得扑朔迷离。

“赦免腐败”会让腐败分子肆无忌惮,导致严重的法律危机。赦免虽可以暂时性地解决腐败存量,但无法避免新的腐败存量的形成。在“不想、不能、不敢”腐败的机制建立之前,将腐败犯罪一笔勾销不予惩治,不但达不到反腐效果,反而会让腐败分子更为嚣张,使得反腐败的法律无法得到执行。假若反腐败斗争吃“特赦药”上瘾,法纪执行力将会衰竭。

消除“赦免腐败论”的对策建议

反腐败最终要取得决定性的胜利,必须建成一套有效机制让腐败分子能很快被发现并及时出局,而不是使其得以长期潜伏甚至带病提拔变成“老虎”,如此才能始终保证公职人员队伍廉洁干净。

第一,坚决惩治腐败手不能软。根据任务变化相应增加查处腐败机构人员和编制,优化配置反腐败力量。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发挥好审计、巡视、举报投诉等多种途径的作用,积极运用现代科技,对案件线索大清理大排查,做到有腐及时反,有贪立即肃。

第二,运用政策争取和挽救腐败分子。坚持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争取、挽救腐败分子中的多数,孤立、打击少数,分化、瓦解腐败分子,正确及时处理刑事案件,有效惩处腐败。刑法设置的自首、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也应适用于腐败犯罪分子。

第三,加大有问题干部淘汰力度。腐败行为具有“传染性”,必须及时运用纪律和法律手段,将违纪违法人员“抠”出来。扩充审计、巡视、纪律审查队伍力量,在地市一级设立巡视机构,将审计、巡视腐败到基层机构和单位,尽快实现全覆盖,根据法纪对有问题的干部及时处理。加强审计、巡视结果的运用,既要追究当事人、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检察院、党委、政府等更要有针对性提出源头解决问题的措施,及时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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