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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赦免腐败必然带来巨大风险 不具可行性(1)

2016-08-29 07:39:55  国际在线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腐败存量巨大应赦免?专家:必然带来巨大风险

■近年来反腐风暴波澜壮阔,强力反腐深得民心。然而,与此同时社会上也有一种说法:主张赦免腐败……对这种似是而非的观点有必要在理论上给予澄清,政策上更应有针对性地解决。

近年来反腐风暴波澜壮阔,强力反腐深得民心。然而,与此同时社会上也有一种说法:主张赦免腐败,认为腐败存量十分巨大,不赦免解决不了;腐败分子是特殊利益集团,不特赦会阻碍改革;腐败是制度造成的,特赦腐败合乎情理;很多腐败没被追究,事实上已经存在赦免。

笔者认为,对这些似是而非的观点,有必要在理论上给予澄清,政策上更应有针对性地解决。

“赦免腐败论”站不住脚

所谓“腐败存量十分巨大”,这个假设扩大了腐败犯罪的范围。腐败犯罪都是故意行为,贪污贿赂罪是典型的腐败犯罪,但渎职犯罪则是过失行为,并不是腐败犯罪。如将腐败犯罪理解为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腐败犯罪人数会大幅增加。另外,这个假设将严惩腐败与清除腐败“画了等号”。腐败是私有制的产物,只要国家和阶级社会存在,腐败就不会消除。任何国家都存在腐败黑数,但腐败黑数到底有多大,各国都没有准确的尺度来测量。

“特赦腐败”其实只是表面上掩盖腐败或将腐败“染白”而已,实质上并不可能带来太多的变革,改革的阻力和障碍依然存在。在查处的大量腐败案中,很多腐败分子恰恰利用改革中的漏洞发了财。中国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包括政治体制在内的改革从未间断和终止过。中国的改革不是靠腐败分子推动或支持取得成功的,而是在党的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实现的。

而“将腐败的根源定格为制度漏洞”的说法也是一种托词。制度健全与不健全是相对而言的,世界上没有绝对健全无懈可击的制度,任何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都可能存在漏洞或缺陷。另外,在同样的制度环境下,搞腐败的人总是极少数,反腐败的人占多数。这说明人与人之间存在较大的区别,内因是腐败行为不可缺少的关键变量。将搞腐败的责任全部推卸给制度,而腐败分子的责任却推得一干二净,是十分不合理的,结果只能让搞腐败的人理直气壮,而反腐败的人却直不起腰杆。

一些腐败分子因各种原因而没有受到惩处,并不是对腐败分子的赦免,因为一旦条件成熟,腐败分子最终会被追究。事实上,目前查处腐败力度与群众期盼还存在一定差距,恰恰说明加大惩处腐败力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不应将这种不正常的状态用特赦方式处理,让腐败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赦免腐败必然带来巨大风险

赦免制度目前是全球一项极富争议的制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如特赦腐败将带来巨大的政治和社会风险。

“赦免腐败”不具有可行性。我国宪法只规定了特赦,而没有大赦,赦免腐败犯罪缺乏法律依据。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实施过7次特赦,对腐败分子并没有实施过特赦。1989年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知》,并不是特赦,因为“两高”无特赦的权力。1977年11月5日,我国香港地区曾颁布过局部特赦令,是廉警冲突事件发生后港英政府不得已而采取的应急措施。特赦令只是扫除了严厉打击腐败的障碍,之后通过修改完善法律,增强廉政公署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强化打击腐败力度,并不断推动有关的改革,腐败才逐步得到有效遏制。同样作为英国曾经殖民统治的新加坡,并没有采取特赦腐败方式,而是通过严惩腐败并不断堵塞漏洞,很快走出了腐败高发期,这说明特赦并不是解决腐败必不可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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