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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实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通过 今起施行(5)

2016-08-01 13:51:18  新疆日报    参与评论()人

(二)中止或者限制正在举办或者准备举办的人数较多的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

(三)中止或者暂停机关、团体、企事业和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培训机构等单位的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变更上述单位、组织的作息时间,暂停或者限制娱乐、服务性场所营业;

(四)暂停或者限制爆炸、放射性、化学和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活动;

(五)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巡逻、守卫、检查、监控等安全保卫,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社会面防控;

(六)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和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恐怖事件的有关信息,由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

第三十七条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对下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进行调查、评估。

第七章教育管理

第三十八条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会同司法行政、民政、教育、宗教事务、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和法治教育。

第三十九条下列恐怖活动罪犯、极端主义罪犯由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分别进行教育改造、矫正: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被判处拘役的;

(三)被判处管制、缓刑、裁定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四十条下列恐怖活动罪犯、极端主义罪犯由监狱、看守所单独关押:

(一)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组织中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罪行重大的;

(二)服刑期间又犯罪或煽动、教唆其他罪犯违法犯罪的;

(三)对抗教育改造且有暴力倾向的。

第四十一条对刑满释放前经评估仍有社会危险性的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罪犯,监狱、看守所应在该罪犯刑满释放前六个月内将危险性评估结果和安置教育建议报送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危险性评估结果后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安置教育的决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安置教育机构对需要解除安置教育的,应当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送作出安置教育决定的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罪犯的教育改造过程和安置教育的决定、执行和解除实行监督,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

第四十二条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教育工作,以及相应场所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教育改造、安置教育、法治教育、社区矫正等工作部门应当开展以法律法规、思想道德、心理健康、现代文化、科学知识教育以及宗教正信引导、职业技能培训等为内容的教育活动。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重点地区给予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担负反恐维稳、值班备勤任务的人员建立健全定期轮岗和轮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在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给予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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