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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实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通过 今起施行(3)

2016-08-01 13:51:18  新疆日报    参与评论()人

第二十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实名登记、信息备案。

对于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发现身份不符、形迹可疑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安、安监、工商、卫生计生、质检、海关、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烟花爆竹、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生物危险品、民用爆炸物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进出境的监督管理。

相关生产、进出口、运输、储存、销售企业应当实行经营许可、经营备案、流向示踪、销售购买人员登记、失窃被抢和可疑情况报告等制度,做好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可疑物品,应当予以隔离、封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安全保卫机构、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培训,组织实施对重点目标的巡逻、守卫、检查、监控等工作;

(三)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不适合的应当调整岗位;

(四)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五)其他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在特殊敏感时期、大型活动举办期间、突发紧急事件情况下,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安全防范等级,控制重要部位、重要设施的出入口和外围区域,必要时设置防爆设备、安检设备、车辆阻挡装置等。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交、轨道交通、铁路、民航等营运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防范制度,在运营场所、站点、线路、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配备安全保卫力量及必要的物防、技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五条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对涉嫌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出境入境人员或者物品依法查缉、扣留。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共享限制出境、入境人员的信息并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协作机制,防止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人员及嫌疑人员出境、入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境地区管理,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边境防控体系。

第四章情报信息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全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情报信息搜集指导、筛查汇总、分析研判、通报核查、评价反馈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恐怖袭击风险,确定预警、响应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加强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核查反馈等方面的协作配合,提高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行动性、预警性情报信息的发现获取能力。搜集获取的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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