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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实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通过 今起施行(7)

2016-08-01 13:51:18  新疆日报    参与评论()人

(一)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二)向被查询、冻结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或者第三方通风报信的;

(三)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材料,帮助隐匿或者转移资金、资产的;

(四)擅自转移或者解除冻结资金、资产的;

(五)故意推诿、拖延,造成资金、资产转移的;

(六)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五十三条货运、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实名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开包、开箱、开封等安全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在查验场所配备专职安全员,未安装必要的查验、视频监控设备、设施的;

(四)未按规定对查验场所和运营车辆实行联网监控的;

(五)发现违禁物品,未按规定封存、隔离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五十四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实名登记、信息备案的;发现身份不符、形迹可疑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烟花爆竹、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生物危险品、民用爆炸物的生产、进出口、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实行经营许可、经营备案、流向示踪、销售购买人员登记、失窃被抢和可疑情况报告等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未安装必要安全警报、视频监控设备、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情况实行联网监控的;

(四)发现可疑物品,未按规定隔离、封存,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五十六条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岗位职责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的;

(三)未按规定对重点目标实施巡逻、守卫、检查、监控等工作的;

(四)未及时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调查、处置工作的。

第五十七条特殊敏感时期、大型活动举办期间、突发紧急事件情况下,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和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提升安全防范等级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配备安全保卫力量,控制重要部位、重要设施的出入口和外围区域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必要的防爆设备、安检设备、车辆阻挡装置等的。

第五十八条城市公交、轨道交通、铁路、民航等营运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防范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对服务对象进行安全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运营场所、站点、线路、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保卫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物防、技防设备、设施的。

第五十九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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