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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6月起发放高温津贴 每人每月150元(4)

2016-05-31 07:28:58   南方日报    参与评论()人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要坚持依法构建,将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发挥法治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此外,要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总之,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东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认真抓好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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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温”政策知多D

问:什么是高温作业?

答: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统称为高温作业。

问:广东高温津贴政策适用范围?

答: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广东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工作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的高温津贴发放适用我省高温津贴政策。

问:广东高温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广东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问:高温津贴标准是否一成不变?

答: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非一成不变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述因素进行调整。

问:高温津贴与工资有啥关系?

答: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问: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答:《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问: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方面承担哪些责任?

答: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问:用人单位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减轻工作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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