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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土地使用权过期:青岛多小区照常租售(4)

2016-04-19 02:23:58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孙宪忠认为,“自动续期”至少说明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到期后收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应该无条件顺延。

“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公民依照宪法、物权法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扩大、减少或限缩公民基本权利或者对公民基本权利附加条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属于立法权的运用。”孙宪忠说,根据立法法对于立法权限的规定,这种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国务院和地方人大都无权就此立法,更遑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

蔡穗声则持不同看法。他表示,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出让给集体或个人使用,土地出让金是有期限的,期限过了可以续,续期再付钱也是合理的。

“国家规定70年的使用期,或者在此之前个别地方出台的短期使用期,它的法律含义均是土地有偿有期使用。即所收的土地出让金,是对土地使用权一定年期内的一个租金,香港以批租的形式进行,我们效仿香港,叫土地出让金。”蔡穗声说,但土地出让的概念是土地使用权一定年期的出让,不是土地权的出让,到期说明期限已满,所缴的费用也已完结。“到期后可能会有新的法规政策再做一笔费用,也是合情合理的。”

呼吁细则出台

深圳政府出台的《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规定,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规定进一步明确,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修正,补交地价一次性支付。

按照出台的这个规定,当年,深圳国际商业大厦产权到期的房源,都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完成了续期,这也令后来众多商住项目看到了续期的重要依据。

刘远举表示,对地方政府来说,这是一个关于土地存量和增量之间的选择。比如深圳的房子存量不多,房屋产权到期的少,新出让的地较多,考虑到房价,当地政府会尽量降低收取标准,因此在2004年出现商住混房到期的情况后,按照基准价35%收取出让金。

对于不同城市采取的不同解决办法,刘远举认为,深圳按照基准价35%收取出让金的做法虽然无法可依,但是基于现实,也是一种当地政府根据自身土地状况作出的决定。“国家立法机关在设计上应审慎权衡,尽快出台关于出让土地续期的实施细则和收取标准,并通过立法予以确认,以缓解公众焦虑。”

(责任编辑:陈倩 CN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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