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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纪检部门将涉案人千万财产过户到干部名下(4)

2016-04-16 10:03:45  中国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怎么会把财产转到单位或者个人呢?”李成言教授不解。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则表示,法院没判决之前,对涉案财物都只能扣押、不能转移所有权。

记者注意到,该案部分承办人与保管人有重合之处。甘肃省纪委2011年6月10日、6月19日的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显示,这两日共暂扣、封存3辆车,调查人均为孙兵、白赵斌,而保管人同样是他们。两人名字也出现在多份笔录的“询问人”或“谈话人”中。

若是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办案件,该做法不被允许。2007年《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规定(试行)》要求,涉案款物的管理必须合法、公正、准确、及时,案件承办人与保管人相分离、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各司其职。

检察院拒绝现场查看、辨认涉案款物

财物的问题,终于在起诉阶段暴露出来。

朱孝顶律师发现,2015年7月、9月,甘州区检察院出具了两份内容一致的起诉书,均称“从刘文革处追回丰田凯美瑞小轿车一辆”。然而,当年12月,甘肃省纪委与检方的涉案款物移送、处理登记表中,这辆车不见踪影。

对此,公诉人解释,刘文革案2012年11月已终审判决,车已经处理。她未出具处理凭证。事实上,这正是曾在2011年过户给检察院司机董绍华名下的那辆车。

前述登记表显示,该案涉案款移送2470.87万元,另有17.89万上缴国库。朱孝顶认为,案件还没判决,不应存在上缴国库的款项。

2016年1月,检方再次出具了变更起诉书,增加了甘肃省纪委专案组查封、扣押、冻结的一系列财产名单,其中包括已过户给甘肃省纪委办公厅的3辆车。

陈一超及律师称,这当中的帕杰罗是2000年12月购买的,明显与行贿案无关;另有一辆曾过户给正科级检察员马坚名下的车不在起诉书内,都应该返还。

公诉人庭审时没有回应这一点。

记载车辆等暂扣款物的清单也引起辩护律师的注意。律师说,案卷有多份不同日期的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和搜查笔录,但只有一张搜查证。公诉人承认,侦查机关只移送了一份搜查证。

律师称,多份前述清单的调查人是纪委干部、见证人是办案检察官。根据司法解释,办案人员不宜作为见证人。

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学林为陈一超作无罪辩护。他认为,陈一超没有北京户口,买车只是挂在中信黄金公司原副总经理刘文革名下,并非行贿;陈一超没有谋取违法利益,刘文革在该公司改制为民企之前也没为陈提供实质帮助。

公诉人坚称,陈一超行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实际上,即使被判无罪,4年多前,陈一超上千万财产已过户到办案单位或个人名下。从法律上看,这些财产至少曾经是别人的了。

4月14日上午,陈一超及辩护律师提出要核对、辨认涉案款物,比如暂扣车辆的过户情况,车辆里程表,以确定车暂扣后是否使用过。他们还希望检查所扣烟酒是否为原先陈一超购买的。

审判长征求公诉人意见时,公诉人没有反对。

李成言教授告诉记者,不少人反映一些治理腐败的部门因治理而发财,比如海关等。“有的时候,没收涉案款物是对的,但是,财物流向哪里,又是一个新问题。有的就内部分配了,甚至有的人拿去倒卖。”

然而,4月15日上午,陈一超作完最后陈述,辩护律师要求法庭安排查看涉案款物,公诉人却拒绝了,辩护律师随后抗议。

休庭10分钟之后,审判长转述公诉人请示检察院领导后的答复:检察院不同意当庭出示涉案款物,也不同意安排到现场查看。

本报甘肃张掖4月15日电

(责任编辑:柯旺 CN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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