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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血铅案判赔2.6万:还不够起诉成本 立案难鉴定难(1)

2016-04-12 09:19:43  澎湃    参与评论()人

湖南血铅案判赔2.6万:还不够起诉成本 立案难鉴定难

污染对健康的损害鉴定和对疾病的因果关系鉴定,已经令多数环境赔偿案件败诉。杨一澎湃资料

原标题:衡阳血铅案判赔2.6万:还不够起诉成本,伤害难证明是主因

近期,湖南衡阳市衡东县“儿童血铅超标”诉讼案二审宣判,该案原告、血铅超标儿童家长索赔206万,判决赔偿2.6万,引发公众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关注。

该案代理律师、环保组织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诉讼部副部长戴仁辉告诉澎湃新闻,由于目前国内没有技术量化血铅儿童的损害程度,也不能进行司法鉴定,让本案难以取得更加有利的证据以获得更多的赔偿。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接受澎湃新闻采访表示,目前污染对健康损害鉴定、对疾病因果关系鉴定的两难局面,已经令多数环境赔偿案件败诉,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困境将一直持续。

曾经代理过甘肃徽县血铅案的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宇向澎湃新闻介绍,立案难、周期长、胜诉少的环境诉讼已普遍成为各律师事务所急于推掉的“烫手山芋”,目前绝大多数案例由不计成本的援助律师承担。

4月11日,该案原告之一、血铅超标儿童家长徐稳军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已经向湖南省高院递交申诉材料,并获受理。

证明不了的损害

根据衡东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13名原告中,只有血铅含量超过250ug/L(中度铅中毒)的两人获得赔偿,其中易某某为140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交通、陪护、伙食补助、护理费共计4068元),黄某某123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交通、陪护、伙食补助、护理费共计2304元)。其余11名血铅含量虽然超标,但未达到中毒程度的原告的诉求未获支持。原告诉求中的后续医疗费用,和健康危害费,法院亦不予支持。

衡阳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中,衡东县人民法院依据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试行)》的通知要求,鉴定铅中毒须连续两次检测静脉血铅水平,并以此判定患者铅中毒轻、中、重程度。

2月29日,徐稳军告诉澎湃新闻,二审宣判之后,家长代表们商议下一步行动,“决定其实是大家早已知道的,第二次血测(指检测静脉血铅水平)肯定不能做。”

戴仁辉向澎湃新闻解释说,时过两年,孩子们的血铅含量肯定下降了,如再次检测并不超标,法院不予赔偿的理由更加充足。

澎湃新闻获得的该案二审判决书显示,一、二审中,两级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试行)》的通知判决。13名原告中,易某某,黄某某依据卫生部通知标准被明确诊断为中度中毒,达到了最高法解释中第八条中因侵权致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虽然未提供第二次血铅超标检测值,但经过医院排铅治疗并有治疗证明,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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