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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两孩拟元旦落地:取消晚育和独生子女奖励(2)

2015-12-22 03:11:52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李斌表示,草案规定夫妻可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删除了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辅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

  【看点4 社会抚养费】

  草案未涉及“社会抚养费”问题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有媒体报道称,国家卫计委于10月底召开内部座谈会,议题涉及生育政策调整后社会抚养费征收如何衔接等问题。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并未涉及社会抚养费的问题,这意味着社会抚养费将继续保留。全面二孩正式启动后,夫妻如果非法生育三孩,那么就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今年7月,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表示,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者的经济限制措施,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由于中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沉重压力没有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管理没有改变,决定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社会抚养费作为维护生育秩序的手段,“从目前的情况看,仍然有存在的现实需要”。

  【看点5 三孩政策】

  生育三孩遵循有利于当事人原则

草案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举例来说,丈夫的户籍地在A省,妻子在B省。符合哪些条件的夫妻可以生三孩,A省和B省的规则不同。依据该夫妻的条件,在A省不允许生三孩,在B省却可以,那么遵循“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有利于该夫妻的是B省的政策,该夫妻就可以按照B省的规定,合法生三孩。

  释疑1

  启动单独二孩与全面二孩的法律程序为何不同?

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表示:“实施全面二孩政策,需要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涉及生育政策的条款以及相关配套规定”,意即实施全面二孩政策首先要解决的是于法有据的问题。

但单独二孩实施之时,并未修改该法,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为何单独二孩启动时采取的是“决议”?而全面二孩则要修改法律、采用法律修正案的形式呢?

山东人大信息网撰文解读说,人大的“决议”是人大行使重大决定权所产生的法律文件,是人大决定权的基本载体,是经国家权力机关按照多数表决的原则通过,带有批准、宣告、结论、确认、表态性的法律文件。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李正斌撰文提出,修正案则是法律修改的一种形式,适用于法典化程度较高、稳定性较强的宪法和基本法律的部分修改,修改范围也比较小。

具体到单独二孩,单独二孩政策并未突破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是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提下,允许“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因此启动单独二孩政策时,并没有触及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个层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决议”的形式,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作出规定,解决了单独二孩的于法有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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