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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去年处分212名"新"监察对象 追回外逃人员32人

2018-03-22 10:27:49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全覆盖

完成六类监察对象摸排监察对象数量大幅增加

不久前,朝阳区监察委接到举报,称某位区政协委员在其所在的民主党派选举中有舞弊行为。区监察委迅速与本人进行了谈话函询,并帮助澄清了不实举报。

“这件事看似简单,可如果放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之前,区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党员根本不在我们的监督范围之内。”参与谈话函询的区监委一名室主任说。

这件事也令该区公职人员强烈地意识到“监委就在身边”。

监察法规定:“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以立法的形式,对实现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提出明确任务要求。

经过改革试点,北京市已完成六类监察对象摸排认定,监察对象范围扩大,数量大幅增加,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2017年,北京市共对212名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农村社区的干部给予政务处分,一扫过去国家监督的“盲区”和“死角”,实现了由监督“狭义政府”向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

法治思维

采取留置措施须经过监察委集体研究决定

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试点中,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全面使用12项调查措施,特别是以留置取代“两规”,是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张硕辅介绍,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是非常慎重的,审批程序也极其严格,凡是采取留置措施的都必须经过监委集体研究决定,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并报上级监委备案。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留置过程中,充分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对留置场所、调查过程的安全和被留置人员饮食、休息、医疗服务等都有严格规定,同时规定留置时间折抵刑期。

接受监督

去年两次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做专题汇报

监察法中专列“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一章,要求监察机关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北京市监察委在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监督的同时,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2017年市监察委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做过2次专题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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