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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立法:泄露个人信息最高罚10万

2017-07-26 14:25:09  中国网    参与评论()人

寄件人身份信息不实,快递企业不得收寄

2015年11月1日,“快递实名制”登记正式开始实行。然而,该制度已经实行近两年,却在现实生活中仍面临“遇冷”的局面。目前,“快递实名制”在落地过程中,一方面有的寄件人出于个人隐私的考虑,不愿意提供相关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一些快递公司为了多揽件,即使寄件人不出示有效证件也“照单全收”,更有的对所揽件的物品不进行验视,许多“已验视”字样的快递单名不符实。

对此,征求意见稿重申了快递实名制的要求,规定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如果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但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

国家邮政局6月24日发布的《2016年度快递市场监管报告》显示,去年我国快递业务量达到312.8亿件,同比增长51.4%;其中,年人均快递使用量接近23件,比上年增加近8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庞涛认为,快递行业在业务量庞大的同时却存在监管漏洞,这就给不法分子利用快递渠道实施犯罪留下可乘之机,“平衡好公共安全、个人信息安全与企业盈利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破解快递实名制的难题。”

用户有投诉,快递企业7日内需处理

在快递日益成为人们寄递服务首选的同时,关于快递服务的消费者投诉日渐增多。针对快递行业存在的一些野蛮分拣、包裹丢失、送货不及时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特别是对于快递可能丢失的风险,征求意见稿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如果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也可以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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