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和新制定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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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家产成报告重点
新《规定》共21条,3300余字;是在2010年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与上一版相比,新《规定》对报告对象的范围、报告内容等,均作了调整。
中组部一位负责人日前在就修订出台新《规定》答新华社记者问时表示,对于报告对象的范围,新《规定》突出了“关键少数”这个重点。概括起来讲,就是体现了“一突出、两调整”的特征。
“一突出”就是突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都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同党政机关一致。这充分体现了对党政领导干部从严管理的要求,以及对公共权力从严监督的要求。
“两调整”就是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将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2010年版《规定》对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没有分得这么细。比如,国企只是笼统地被分为大型、特大型和中型。
前述中组部负责人说,这次新《规定》之所以坚持分类管理原则,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作了适当调整,是因为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干部管理监督需要更加科学、精准,对报告对象范围作适当调整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