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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国资委落马官员:受人请托名表房产来者不拒

2017-04-20 09:08:16  中国网    参与评论()人

利用职务便利、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间接为多家企业、单位、个人在企业经营、协调土地权属、安排工作等事宜上提供帮助。10年时间里,非法收受多人给予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00余万元,其中不乏名表、房产等。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以受贿罪,对被告人辽宁省国资委原纪委书记刘凯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数十次帮人安排调动工作

此案中,被告人刘凯被法院认定的受贿犯罪事实达百余项,其中刘凯帮助他人安排、调动工作、提职等最多,有数十项之多。

2007年4月至2010年初,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区长、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尹某某的请托,为尹某某同学及朋友的子女崔某、付某安排工作提供帮助。2007年4月至2010年初,刘凯先后两次收受尹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5万元。

证人尹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4月,其在与刘凯吃饭后送给刘凯15万元人民币,请刘凯为其同学的孩子崔某安排工作,后崔某被安排到某区行政执法局上班,系事业编制,15万元系其自己出资;2010年1月至2月,其在与刘凯吃饭后送给刘凯20万元人民币,请刘凯为其朋友的孩子付某安排工作,后付某被安排到某区妇幼保健所上班,系事业编制,20万元系付某父亲出资。

2006年初至2007年底,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吕某某的请托,为吕某某妻子时某以及吕某某妻妹时某某调动工作提供帮助。

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其为请托刘凯帮助其妻子时某、妻妹时某某调动工作,分别于2006年初、2007年底在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共计10万元人民币。另据证人林某某证言及介绍信存根证实,时某、时某某分别被调到某区市场办工作。

2007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抚顺市某区供电分公司经理刘某请托,为刘某妻妹王某提职提供帮助。

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07年至2009年初,刘某戊多次向刘凯提出帮其在区某小学任老师的妻妹王某提职的请托,刘凯应允后于2009年初帮助将王某先行借调到某区教育局工作;2009年秋天,刘某出于相同目的交给冯某5万元购买家具后送给刘凯,后在刘凯帮助下,王某在2010年春节后调任某校校长助理,在2011年上半年调任某校副校长,2012年刘凯调走之前,调任另一学校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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