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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中国国情为何不允许照搬西方司法独立(2)

2017-01-17 08:01:08  人民法院报    参与评论()人

需要注意的是,政治意义上的司法独立与裁判技术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并非截然分开的,有时甚至是相辅相成的,比如,西方有的国家将政治纠纷作为司法裁判的对象,就配合了政党轮流执政的政治制度设计。因此,吸收和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必须以符合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为前提,以符合国情为条件,仅仅具有司法独立的裁判技术意义并不足以成为借鉴的理由。我们的司法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我们既不能不顾国情照搬照抄西方的司法制度,也不能因为是西方的法治文明而一棍子打死。就像我国其他领域的改革一样,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西方司法讲究政治中立,因为在多党轮流执政的条件下没有政治中立,司法就不可能作出中立的裁决,司法的功能就无法实现;我国的司法讲究政治忠诚,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只有政治忠诚,我们的法院法官才可能真正理解并忠诚地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制定的法律,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西方的司法独立思想,这是一种应有的正确政治表态,没有什么可争议的。对于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我们国家规定了相应的制度,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会吸收西方法治文明当中的合理因素。而保证我们的司法制度能够顺利健康发展的,就是树立正确的意识形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决不能落入西方司法独立理论的“陷阱”。

(责任编辑:李东舰 CN031)
关键词: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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