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政府替企业缴排污费,侮辱“治污”二字
“企业污染、政府埋单”,何异于为“污染者”作伥?这也是对政府治污职责的背离,也是用“瞎执行”消解新环保法之严。
11月17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分别向江西、广西两省份反馈了督察意见。意见中讲到“江西乐平市被指政府多次用财政资金为36家企业代缴排污费超过千万元”,一时间引发舆论聚焦。
都知道,排污费是依据法律法规,直接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费用,其目的既在于惩戒,也是为用于治理补偿。它的存在,也能倒逼企业污染减排技术的采用和创新,并筹集环保资金。如果排污费的收取未能严格执行“谁排污,谁缴纳”原则,那也就无以做到责权利对等,也无法由此形成倒逼效应。
这还只是针对合法合规排放者而言,若是非法或超标准排放,还应承担惩戒性赔偿,号称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已在对企业“按日计罚”方面初步立威,法办污染责任人的力度有所加强。
政府作为属地环境保护的主要负责人,本该在减排控污上发挥主体作用,用严格执法让企业为排污付出成本。可乐平市政府却被曝出用财政资金,为36家企业代缴排污费超过千万元,这何其荒诞?
某种程度上,这无异于对“治污”二字的侮辱,它分明是纵容和鼓励排污。你想想,当企业排污的成本都是政府给包了,也就是“企业污染、政府埋单”,这些企业还会尽环保责任?而政府为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背书时,其治污力度也可想而知,治污乏力之下,再严的环保法,对污染排放对象又有何震慑意义?
政府埋单的钱来自财政,而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费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保专项资金进行管理。把纳税人的钱从“左口袋”转到环保专项资金的“右口袋”,这凸显了财政预算执行的粗糙和财政资金使用监管的纰漏,而财政滥用和纵容排污,也是连着“坑”民众。建议审计部门也查查,这笔上千万的资金是以何种支出项目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