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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揭"访民敲诈政府":不断进京上访获救助金(2)

2016-08-10 08:28:41  澎湃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但政府能否因访民上访而“被敲诈”一直饱受争议,一些地方法院,对于此类访民被控敲诈勒索的案件则作出了无罪判决。

无罪的理由:上访“不足以迫使政府因恐惧交出财物”

四川泸县的游书忠因认为遭受不公正判决,多次到北京上访,2007年3月,他要求当地政府赔偿其上访等损失8.8万元,当地镇政府于2007年11月28日付给游书忠5万元,其余3.8万元按游书忠的要求约定在同年12月付清。

游书忠因此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2008年7月2日,泸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他有期徒刑4年。游书忠上诉,被驳回。

游书忠刑满释放后,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院2012年10月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泸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2013年11月19日,泸州中院作出再审判决,宣告游书忠无罪。泸州中院作出的游书忠犯敲诈勒索罪再审判决书显示,该院认为,游书忠以上访进行“威胁或者要挟”,尚不足以迫使镇政府因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原判认定游书忠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充分,依法应予改判。

2014年9月,泸州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游书忠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万余元。游书忠不服,向四川省高院提出申请,四川省高院维持了泸州中院所作的赔偿决定。

在宣告游书忠无罪的当日,泸州中院在另一起再审案件中,同样宣告两名访民无罪,理由与游书忠案相同,二人上访进行“威胁或者要挟”,尚不足以迫使当地政府因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二人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充分,依法应予改判。

江苏射阳的某因土地补偿款发放不足上访,并因敲诈勒索罪获刑三年。此后该案被盐城中院两次发回重审,最终,盐城中院于2008年4月作出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又向江苏省高院提出申诉,2014年4月,江苏省高院决定再审此案。同年9月,江苏高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改判李某无罪。江苏高院认为,李某通过上访进行权利救济,且在上访中未有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向他人非法索取财物的方法:威胁、要挟、强拿索要。政府的给付行为均经集体研究,并不属于“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江西铅山县的一起类似案例中,铅山县法院一审即判决访民江某无罪。判决书显示,在江某多次上访的压力下,当地镇政府共支付江16000元。铅山县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江某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而索要钱财,认定江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法院判决:“政府不能成为被勒索财物的对象”

广东省怀集县的一起案例中,黄矿文与同村村民发生土地争议,后有关管部门进行了协调处理,但黄矿文不服,2008年8月,黄多次到怀集县凤岗镇人民政府镇长的办公室,要求镇政府赔偿其因土地争议造成的经济损失9万余元,否则进京上访。

然而还没有拿到钱,黄矿文月底就被公安机关抓了。2009年6月26日,怀集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2015年3月25日,怀集县法院重审宣告黄矿文无罪。重审判决显示,怀集县法院认为,黄矿文使用威胁等强迫手段,一开始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土地纠纷,随着过激行为升级而向政府提出赔偿9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要求,因此,黄矿文企图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主观故意方面的事实和证据不充分。

怀集县法院还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即其在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同时,还会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如果被勒索者拒绝勒索者的要求,只会损害财产权利而不会危及人身权利,则不足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立法本意,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被勒索财物的对象,因为政府作为一个机构,没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表示“如果上访诉求是合法的,那么地方政府没有理由受一个合法行为的胁迫。如果上访诉求是非法的,地方政府更不应该向非法行为屈服,进而处分公共财产。将政府作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会在法规范的评价上造成混乱。”

(责任编辑:翟明 CN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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